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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区长质量管理 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2020-01-04 10:27:11

璧山府发〔2019〕27号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区长质量管理

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璧山区区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璧山区区长质量管理

奖评选办法

第 一章 总 则

第 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的发展理念,推动我区高质量发展和质量提升,切实推进实施质量强区和品牌战略,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或组织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提高企业或组织质量管理水平,加快形成一批竞争力强的知名品牌,增强我区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等有关规定,参照《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渝府发〔2015〕3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设立的璧山区区长质量管理奖(以下简称区长质量管理奖)是区政府授予在质量发展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或组织的荣誉,主要表彰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加强品牌建设,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区长质量管理奖评选的主办单位为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周期为2年,表彰名额为区长质量管理奖不超过2个、区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不超过2个。

第四条 区长质量管理奖评定原则。

(一)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二)企业或组织自愿申报原则;

(三)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按照质量效益优先,适当考虑申报单位规模,扶优扶强的原则;

(四)严格标准、优中选优,由专家进行客观评审,区政府审批。

第五条 区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对象为在璧山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服务企业或组织。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区政府成立区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区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工作,审定并向区政府推荐拟奖励企业名单。评选委员会主任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区级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七条 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璧山区区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日常工作。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

第八条 区级主管部门、各镇街分别负责本区域、本系统区长质量管理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专业人员担任评审员,协助调查核实申报企业的获奖资格。

第九条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人员组成区长质量管理奖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具体开展区长质量管理奖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 申报和评选

第十条 申报基本条件。

申报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节能、质量政策,连续正常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持续实施追求卓越绩效的经营管理模式,质量改进和管理创新成效显著;

(三)主导产品实物质量达到行业、市内领先水平或国内、国际先进水平,企业技术水平、新产品研发能力、节能减排及经营结果处于我区同行业领先地位;

(四)近3年未发生重大质量、环境责任事故和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在各级监督抽查工作中,未发现产品质量问题;

(五)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模范履行社会责任,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目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报表;

(二)卓越绩效自我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 评选依据。

严格按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GB/T19580)的评价要求,对企业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以及经营结果等7个方面进行评价。评价标准分值及具体方法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国家标准(GB/Z19579)。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得分分值在区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实施细则中予以规定。

第十三条 评选程序。

评选程序包括发布信息、企业申报、资料评审、企业答辩、现场评审、综合评选、评选委员会审议、区政府审批、社会公示、颁奖表彰等10个环节。

第十四条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企业或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并向有关主管部门了解情况,初步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五条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确定区长质量管理奖评审员,并组建评审组,各评审组必须由3名(含3名)以上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六条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组对企业或组织提交的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初评,形成初评报告,并据此提出现场评审名单。

第十七条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评审组结合初评报告通过现场核实和评审,形成现场综合评审报告。

第十八条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现场综合评审报告,提出推荐获得区长质量管理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交评选委员会审定,并经评选委员会全体会议2/3以上委员表决同意后,形成拟表彰的企业或组织名单计划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区政府审批通过后,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在区级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示获奖名单,若公示无异议,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章 奖 励

第二十条 区长质量管理奖由区长向获奖企业或组织颁发奖牌和证书。区政府分别对获得区长质量管理奖企业或组织各奖励50万元,对获得区长质量管理提名奖获奖企业或组织各奖励3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优先考虑获奖企业或组织。区政府有关部门应为获奖企业或组织提供绿色服务通道,区内各商业银行应为获奖企业或组织优先提供资金贷款。

第二十二条 区质量检测、计量检定、标准化、特种设备等机构应为获奖企业或组织提供快捷服务,免费提供技术标准查询。

第二十三条 区长质量管理奖评定费用和奖金按现行财政体制解决。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鼓励获奖企业制定提高质量水平和竞争力的新目标,不断应用质量管理新理论、新理念、新方法。

第二十五条 鼓励获奖企业成为质量倡导者,积极向其他企业交流质量策略和取得成功业绩的经验,带动全区质量总体水平提升。

第二十六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在获奖5年后,可再次自愿申报区长质量管理奖,并按本办法重新参加评选。

第二十七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可在企业或组织宣传广告及有关资料上使用区长质量管理奖(区长质量管理提名奖)标志,但不得用于具体产品或服务的广告、宣传、推销以及包装。

第二十八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核实,评选委员会审议,报请区政府审批后,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一)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区长质量管理奖的;

(二)在各级监督抽查工作中,发现产品严重质量问题的;

(三)发生重大质量、环境责任事故和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四)企业或组织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为申报企业的虚假数据和材料出具证明,为企业骗取奖励提供方便的,由区政府启动行政首长问责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条 参与区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工作的有关人员,在评选过程中如有违法违纪、违规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区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实施细则、区长质量管理奖评审员管理制度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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